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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厂里的员工,但在厂里受伤不算工伤。不是工厂的员工,与工厂没有劳动关系,在厂里受伤,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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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人自己不当摔倒在厂里,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摔伤,或者是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摔伤的,算工伤。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前后或者与工作原因无关的,则不算工伤。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不是员工,在工厂保活干摔伤,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不是工厂员工,在工厂包活干,只是按照工厂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不受工厂规章制度的约束,与工厂不是劳动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在完成承揽的工作是摔伤,不属于工厂工伤,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四、劳动者自带工具,没有底薪,以包片等名义或者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工作(如快递员、超市促销员),其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劳动者以包片等名义或者以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服务的,一般应按双方约定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如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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