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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扒窃”的定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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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案的司法解释里面对于扒窃金额定义是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是偷的一种 准确地说跟偷又有区别 扒窃是趁物主不注意在别人身上偷东西 偷又指在物主不知的情况下拿走物主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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