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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离婚躲避债务显然是违法行为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夫妻为了规避该债务办理离婚手续的,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一方承担还款责任,该离...
那要看债务人在借款的时候是否明知无还款的能力,没有的话就是一种诈骗行为,而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且根据债务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金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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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离婚躲避债务显然是违法行为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夫妻为了规避该债务办理离婚手续的,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一方承担还款责任,该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只对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如果属于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约定中对债务的承担属于无效条款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债权人可以待债务人宣告失踪后向其财产代管人要求实现债权。《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一)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债务产生后诉讼前、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及法律文书生效后。 (三)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故意隐瞒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 (四)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五)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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