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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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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增设的罪名。是指个人或者单位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界定。到目前为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作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对此概念作出相应的厘清。法院分析认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判断要把握两个标准:“自然人性质”和“隐私性”。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自然人的信息,这就排除了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信息,对于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大量的企业信息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二)“非法获取”的行为判断。“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法条对该罪的行为描述。对于“窃取”尚好理解,但是对于“其他方法”到底涵盖哪些,实不明确。这当然是立法的一种技术考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亟需解决。法院认为,“非法获取”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授权的获取方式。实践中,行为人常用的方式一般是窃取、购得、骗取、夺取、胁迫、索取等,无论哪种方式都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或允许。 (三)“情节严重”的后果认定。法律关于“情节严重”的表述标准模糊,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也具有一定的困难,不容易形成“心证”或是对自己形成的“心证”摇摆不定。法院认为,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必须具有综合性和全局性。公民的信息对于公民个人来说非常的重要,如果个人的信息泄露出去,那么很有可能导致自己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国法律当中明确规定不准许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民的信息,否则就是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渠道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收集人同意,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无法恢复的除外。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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