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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实施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分段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工作应当相应分段完成。地下管线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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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征询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但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的除外。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规划国土部门。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具体使用空间坐标、使用年限、产权归属等事项。
禁止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与地下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实施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行为;(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四)向地下管线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对建成10年以上的暗渠化河道、排水箱涵或者管道、燃气和石油等危险物料管线、高压电缆管线等老旧地下管线进行全面普查,采用声纳检测、雷达探测等技术手段查找可能出现地面坍塌、管内物料泄露事故的管网,制定定期检查和更新改造计划并贯彻落实。对位于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城中村等用地红线范围内,建成10年以上的自用生产、生活管线,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市政管线运营企业负责日常巡查,发现可能出现地面坍塌事故的,应当及时组织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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