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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与缓刑无关,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开完庭后判决之前,有的法官就叫你去缴纳判缓刑要交多少罚金,这是在判决内容已确定的情况下才有的。因为有的法院就怕判决后被告人父母拒绝缴纳罚金,也有的法院以判决前缴纳罚金视为认罪态度好或是从轻处罚的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罚金的判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和呈现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销售金额等。刑法对罚款金额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限罚款制,即没有规定具体由法官根据犯罪情节判处。第二,一般罚金制,又称限额罚金制,即规定了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法官只能根据犯罪情节在数额范围内决定应当判处的罚金数额。第三,倍比罚金制,即以违法所得或者犯罪涉及的金额为基础,然后以一定的倍数或者比例确定罚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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