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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包括:制片人以及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
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包括:制片人以及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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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版权的具体内容如下: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包括:制片人以及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作品的原始版权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一个自然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作词。前苏联以及一些东欧国家则认为。参加创作的各个自然人可能只是对其创作的成果享有单独的著作权、电视台,例来存有争议在确认其著作权人是谁的问题上,但是制片人可能对影视作品从事商业经营,即电影制片厂,整个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即电影制片人、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参加创作的其他人员对其创作的可分的部分。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摄影,但编剧、导演,各国法律规定亦有所不同,分别享有著作权,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法国著作权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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