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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05
房地产开发兼营公司,是指在从事其他业务的同时,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自有资金两亿元以上的全国性非生产型综合公司、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的信托投资和自有资金五千万元以上的资质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办房地产开发兼营公司。经市开发办批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营业范围。由市开发办审查并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后,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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