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相关财物实施扣押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违...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按照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综合利用;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随地乱丢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物和烟头等废弃物;(三)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上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四)乱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或者焚烧冥器、冥钞等丧葬用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代履行,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依据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引导村(居)民开展乡镇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乡镇、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实施细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87人已浏览
864人已浏览
583人已浏览
8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