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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领取居住证积分办法

2021-12-03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数。积分达到标准分数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基本指标和分数)基本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水平、在本市工作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一)年龄指标最高分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56-60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2)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为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国内外学历可以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学历,积50分。.持证人取得本科学历,积60分。.持证人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持证人取得硕士学位,积100分。.持证人取得博士学位,积110分。(3)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和工种与所聘岗位一致,可以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国家技能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持证人取得国家技能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持证人取得国家技能职业资格三级,60分。.持证人取得国家技术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积100分。.持证人取得国家技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140分。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型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一年内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加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目录和技能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四)在本市工作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一年积3分。持证人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目的积分依据。

相关法规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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