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监外执行是指因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监外执行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留的罪犯,由于其特殊原因,根据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执行方法。但是,对于被判死刑或者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犯人,一律被监禁。在执行中发现上述情况时,执行机关应提出书面意见,向主管司法机关申请审查许可。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应该算在刑期内。监狱外执行的原因消失的情况下,如果生病治愈,哺乳期满后,刑期不满的情况下,继续监禁执行的刑期满的情况下,必须立即释放。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判有期徒刑、判缓刑、假释或暂缓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此外,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因此,监外执行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监督。
建议您到做出判决的法院或者执行刑罚的机关咨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监外执行对执行人的要求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要求。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0人已浏览
1,289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3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