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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孩子上户口的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带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
有下面材料需要带着:第一,父母双方的身份证。 父母双方的身份证要带好,不同地方,也有不需要身份证的。 第二,结婚证。 需要带父母的结婚证,有些地方只带一方的结婚证即可。 第三,出生证。 孩子的出生证明必须带好。
公安派出所【申办手续】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不同的地方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你可以先去上户的地方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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