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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2019年1月1日修正案施行之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提高起征点的减税红利有望率先落地。此次个税改革主要有四大看点: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2、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3、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个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此次披露的草案除了明确提高起征点和草案施行的时间表之外,还首次披露税率级次的安排。依据草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方面,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七档,不超过36000元的适用3%税率,超过36000至144000元的部分,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分别适用10%、20%、25%、30%和35%的税率,最高档即超过960000元的部分,适用45%的最高税率。相比目前适用的个税法,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到5000。根据《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规定,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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