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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登记保存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先登记保存是证据的保存措施,是调查取证的手段;不是对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暂时控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先登记保存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先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对象是证据;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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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登记保存证据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证据的早期登记和保存也是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未来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行政行为。因为其目的是防止证据的损坏和损失,依法暂时控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所以先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1、证据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根据《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进行的暂时性控制行为。因此证据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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