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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兽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销售伪劣种子罪法院的判决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认定本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生产假农药和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农药以及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及其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与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受重大损失的,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的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表现为不法分子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种子,以次充好,导致农民生产遭受损失。本罪性质十分恶劣,又属于已谋取利益为核心的犯罪,故设置了比重较高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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