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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不受。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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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事实婚姻都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实施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1994年以后再次结婚的婚姻,不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属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只是同居。
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
不受。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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