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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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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仅在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后段对指定居所执行场所作出排除性规定。目前除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之外,尚无统一规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监视居住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具备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条件;第二,便于监视、管理;第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该条规定更具体地说明了指定的“居所”的条件:第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长可能达到六个月之久,应当保证被监视居住人生活和休息的正常性,这里的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必要的精神生活。第二,监视设备的安装位置,既要考虑到办案安全,也要考虑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尽可能做到人性化。另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虽然不是羁押状态,也要有一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且做到制度上墙,告知犯罪嫌疑人遵守起居、会见和通信等规定。第三,居所内的设施要做专门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或意外伤害。第四,《规则》更具体排除了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居所”还应该排除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室及办公区域。为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和查办职务犯罪需要,当前还可以考虑利用检察机关自有的其他场所,如会议中心、培训中心、警示教育基地等与办案工作区域相区别的居住设施,进行必要的安全改造后执行监视居住,讯问则依法将其传唤至办案工作区进行。
监视居住是可以看电视的。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但是被监视居住不一定会被起诉,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监视居住的罪犯都是的确是犯罪行为却因为身体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在监狱里服刑,此时让该罪犯生活在特定的地方并接受监督也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而且在监视的过程中也是可以帮助其矫正自己的错误并未自己曾经的过错负责。
监视居住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有罪,被告人释放有罪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才能决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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