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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二)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三)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四)未经本人同意,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音像制品、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的肖像;(五)利用其他方式侵犯妇女人格尊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妇女接受职业和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女性劳动技能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将预防和制止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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