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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5天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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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由30日减少为20日。未成年人70岁以上老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取消关于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可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他们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治安案件讯问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缩短为最长不超过12小时。公安机关及民警办案应遵守行为规范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八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行政拘留属于行政方面的一种处罚,与刑事拘留相比,从本质上说就是有很大区别的,毕竟刑事拘留只不过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与处罚是完全扯不上关系的。一般被行政拘留都是属于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按照《治安处罚法》中的规定,才会结合实际的违法情形,给予其相应的行政拘留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刑法》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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