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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
担保人被法院执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债务人偿还替债务人偿还给债权人的借款。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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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被法院执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债务人偿还替债务人偿还给债权人的借款。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院可以执行担保人的任何财产(价值较低或者法律明确不允许执行的除外)。 担保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物的担保人,一种是人的担保,即保证人。按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1、物的担保的,即以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执行该特定的担保物,不能执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 2、人的担保的,即作保证人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同样的责任,法院可以执行担保人的任何财产(价值较低或者法律明确不允许执行的除外)。
担保人被法院执行,如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拍卖、冻结该财产用以偿还债权人,担保人被执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担保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很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 1、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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