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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使用的草原可以由单位统一经营,也可以由职工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可以承包到家庭或者联户经营。农区的草山、草坡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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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二)依法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三)负责办理草原承包经营权、草原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发证的具体工作;(四)负责草原权属争议的调解;(五)负责草原动态监测工作,指导监督草畜平衡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七)办理其他有关草原监督管理的事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禁止采集、收购、出售草原上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收购证制度,采集、收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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