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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伙作案如何量刑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次,诈骗团伙中主犯对自己从事的及所有团伙成员的犯罪数额负责,从犯只须对自己从事犯罪的数额负责。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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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团伙犯罪的定性 如果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事先明知犯罪活动而仅仅没有参加实施,则按照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处理。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要分如下情况讨论: 1、如果他是该团伙的首要分子,即使没有实施犯罪,同样要对该事件负刑事责任; 2、如果他是普通成员,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构成犯罪; 3、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的,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负刑事责任。
一、团伙作案如何量刑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考虑: 1、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团伙作案的特征 (1)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团伙头目自发产生; (2)团伙成员在犯罪活动中没有明确的分工或分工比较简单、不固定; (3)团伙成员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不固定。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目前对团伙作案没有明确罪名,如果已经构成犯罪行为的可以按共同犯罪处理,按情节严重程度对主犯从犯依次判刑。团伙作案因其存在松散的特征在判刑时难度亦会加大,更多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次,诈骗团伙中主犯对自己从事的及所有团伙成员的犯罪数额负责,从犯只须对自己从事犯罪的数额负责。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从犯从事不属于诈骗行为的其他犯罪主犯并不知晓的自己负责,主犯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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