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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
对于工伤的赔偿项目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为社平工资的16个月;以及住院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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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赔偿标准 1、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武汉市住院期间现行伙食补助为15元/日。 3、异地工伤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市医保中心或市级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报销外地住院前3日内发生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报销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4、康复治疗费 工伤康复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5、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指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器具。辅助器具在湖北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之内配置。 6、护理费标准 生活不能自理的受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护理费按月享受。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0%。 7、工亡待遇标准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配偶:本人工资×40%;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注:多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8、伤残待遇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级本人工资×90%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本人工资×85%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本人工资×80%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本人工资×75%本人工资×21个月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级本人工资×70%(企业支付)本人工资×18个月 6级本人工资×60%(企业支付)本人工资×16个月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级本人工资×13个月 8级本人工资×11个月 9级本人工资×9个月 10级本人工资×7个月 9、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武汉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完整篇) 武汉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武汉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次性补助) 武汉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办理条件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武汉工伤伤残鉴定依据条件及补偿标准(一至十级) 办理材料 1、工伤人员报销所需材料:工伤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共2份);(单位办理) 2、《工伤待遇支付账户登记表》;(单位办理)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与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一张,银行卡个人业务凭证副联原件; 4、诊断书、出院证;医疗费收据、复式处方、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 5、门诊费用:门诊票据、处方(处方与票据须一一对应)。 工亡人员报销赔偿要哪些材料? 武汉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材料及鉴定流程 武汉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办事指南 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原文)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将上述资料报送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受理、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帐表和申报资料提交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15个工作日拨付到帐。需拨付到参保单位帐户的,自单位提交收款收据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帐。单位可在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社保办理大厅查询待遇审核结果。 湖北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原文) 武汉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办理地点及时限 办理地点: 辖区社保经办机构 武汉市社保局电话、地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武汉市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武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和就业补助金8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武汉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武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武汉九级伤残(工伤)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工资,如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九级伤残为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10个月。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省《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工伤人员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办理工伤保险终止手续 (一)工伤人员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工伤人员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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