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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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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无故不予受理或超期不处理,相对人起诉原政行为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当事人对县政府行政确权决定不服,依法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而市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不想处理,于是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由此分析得出,市政府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因此,市政府的不作为不能视为是对复议申请的一种处理结果,市政府的不作为既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又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可诉的。所以对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复议,其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起诉人应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提起诉讼。总之,对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无故不予受理或超期不处理,相对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应驳回起诉,告知起诉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提起诉讼。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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