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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判决处罚的种类包括罚金,罚金可并处或单处,罚金必须执行。 2.《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款是一种刑罚,也是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硬币,对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制裁的刑罚方法。罚款是一种附加刑,可以与其他主刑合并或独立使用。
免除刑事处罚是指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法律情况不予处罚,免除刑事处罚,是有罪的。但是,免除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刑事责任,免除刑事处罚仍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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