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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订立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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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需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即租房协议书,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约定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无损地归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租房协议书的内容包括: 1.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2. 出租人需要提供给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时间、价格以及房屋设施等; 3. 承租人对出租人房子的使用、保护、期限等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可见租房协议书样本; 4. 应明确约定房屋修缮责任(一般由出租方负责)、违约责任、解决方式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证到期的,租赁终止的时候,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是否可以将中介业务转委托给其他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使所谓转委托,是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作为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即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代理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选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合同法》第400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的事务。但是,经委托人同意,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屋租赁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代理。但是,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规定: (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转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紧急情况下,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4)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 (5)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代理人,故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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