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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公司的股权被股东占有是合法的。股东未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未过诉讼时效。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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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吗 一、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都是出资不到位的表现,关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是否享有股权,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的原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既然仍有股东身份,就应当承担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 二、虽然出资不到位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由于其出资义务并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此时股东权利是附条件的,只有当满足了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这一条件,股东才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这种限制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而定:按出资比例确定的股东权利,如红利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请求权等按出资比例行使,不以出资比例确定的股东权利,如股东会出席权、提案权、股权转让权等仍可不受限制的享有。
不一定。对于虚假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能仅因股东有虚假出资的行为就直接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关键是看转让方是否将注册资本未缴足的事实如实告知受让方,受让方是否明知或应知,即转让方是否存在欺诈,从而造成受让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构成欺诈,造成受让方重大误解,受让方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受让方对转让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明知或应知,不构成欺诈,则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受让方应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等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显名股东代持股权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不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时可能被追加为执行人; 3、不能以实际登记对抗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
不一定。对于虚假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能仅因股东有虚假出资的行为就直接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关键是看转让方是否将注册资本未缴足的事实如实告知受让方,受让方是否明知或应知,即转让方是否存在欺诈,从而造成受让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构成欺诈,造成受让方重大误解,受让方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受让方对转让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明知或应知,不构成欺诈,则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受让方应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等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显名股东代持股权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不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时可能被追加为执行人; 3、不能以实际登记对抗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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