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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查封财产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2、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
按你提问的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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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措施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但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与第三方约定天价看管费由被扣押的财产当事人承担,严重地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先查封后抵押的,担保范围受限制。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债权人,商品房在抵押前存在被查封、扣押、财产保全的,抵押不能包含已被查封、扣押或财产保全的份额。先抵押后查封的,不影响抵押效力。律师应当提示债权人,对于事先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政府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或对抵押担保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担保的效力,抵押权人仍对该商品房已抵押部分或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可以查封已经被抵押的房产。依据为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或抵押当事人对房屋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的移转有特别约定的,以折价、变卖、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担保债权时,附属物、从物、从权利随抵押物一并转移。抵押权的效力通常及于抵押权设定时已经存在的房屋从物,而一般不及于抵押人以后取得的从物。抵押房屋与从物分别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先查封后抵押的,担保范围受限制。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债权人,商品房在抵押前存在被查封、扣押、财产保全的,抵押不能包含已被查封、扣押或财产保全的份额。先抵押后查封的,不影响抵押效力。律师应当提示债权人,对于事先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政府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或对抵押担保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担保的效力,抵押权人仍对该商品房已抵押部分或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可以查封已经被抵押的房产。依据为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或抵押当事人对房屋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的移转有特别约定的,以折价、变卖、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担保债权时,附属物、从物、从权利随抵押物一并转移。抵押权的效力通常及于抵押权设定时已经存在的房屋从物,而一般不及于抵押人以后取得的从物。抵押房屋与从物分别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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