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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进行债券融资。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一年度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情况;(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实施情况;(四)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市政府就中小企业的特定事项作专项报告。
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不得对其设定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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