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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你具备承租人条件。 问题2:无权要求分割,因产权仍是单位所有。 问题3:有权拒绝。 问题4:应不会受理。 问题5:因无产权,不会分割...
房屋租赁常见的法律纠纷是:租金支付纠纷;房屋损坏赔偿纠纷;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纠纷;转租纠纷;租赁合同未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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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已收悉。 首先,就您的问题我们为您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既然签订了协议,那么就不能随意的反悔,这个协议是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证据。 其次,还需向您询问一些案件的具体信息。请问现在反悔的一方准备起诉了吗?有没有尝试通过律师介入协商?令堂的遗产都有那些?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 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属于违章建筑的; 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一、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举例说明:王、赵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的房产。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二、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举例说明:张、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且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王张离婚,王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张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三、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举例说明:林、张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与张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一个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林、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四、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举例说明:李先生拥有一栋商品房,李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的妻子提出为怀有的胎儿保留份额,李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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