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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俭学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对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但学生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勤工俭学活动中,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按人身损害由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据了解,大学毕业当年实现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大学毕业当年未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选择一、二档参保,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清费用后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今年我区个人身份参加缴费标准为一档2132.40元,二档4691.28元;也可自愿选择当年的一、二档参保,只缴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今年缴费标准为一档元,二档280元。
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处理。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按保险年度计算。具体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大学生保险筹资水平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个人收费标准每人每年支付20元。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学校负责代收,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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