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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超过期限,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由上级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案件即使是超过办案期限,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应当给予处罚。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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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追诉期是六个月。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超过期限,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由上级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治安案件过了办理期限,也继续会追究。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理的,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这些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后,公安机关还是会对未办理的治安案件进行的处罚。因此,治安案件即使过了办理期限,还是会继续追究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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