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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四)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四)一方延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 2.因预期违约解除。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3.因迟延履行解除。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 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律师分析:国家政策属“不可抗力”,无需支付违约金 针对这种情况,专业房产律师刘律师认为张先生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有两类构成:一类是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现象;另一类是某些社会现象引起的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等。国家房贷新政,是国家对房价的一种调控,一种干预。它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就“房屋买卖合同”看,合同双方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不是合同双方的过错,而是双方不可抗拒的国家房贷新政的原因,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可依法解除。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看,虽然购房者违约,但其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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