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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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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发布征地通知,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征地所在地村庄,集团范围内(乡镇农民集团所有土地,乡镇)发布征地通知,书面通知征地村集团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配置途径、征地用途等。通知后种植,种植的农作物和建筑物不在补偿范围内。第二步:征收村民意见,组织听证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与所属乡镇政府,征收土地通知内容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件中,按村委或村民意见分别处理和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开庭时,应按照《国土资源开庭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开庭。(以上被征用农民知道,确认的相关资料作为征用批准的必要资料。)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测量部门,或同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权者实地调查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写调查表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所有者,使用权者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第四步:制定一书四方案,通报审查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征集、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审查管理办法》对审查资料的要求制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方案补充、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集团卷入批准权机构。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在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征用土地的村庄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按计划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基准。第七步:制定补偿配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从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以村为单位制定征用补偿,制定配置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内容:征地位置、地类、面积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必须配置的农业人口数量的土地补偿费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的配置补助费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配置途径其他征地补偿、配置的具体措施。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研究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配置方案的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开庭时,应当举行开庭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配置方案的,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后的公告。需要注意的是,市、县政府征求意见后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批准后,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步:实行征地补偿,配置资金(包括社会保险金)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批准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配置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妨碍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命令不提交土地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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