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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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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人事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四)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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