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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未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二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改变...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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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同一个事实和理由申请就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由此可见,对于无须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在诉讼期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撤诉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撤诉后能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呢?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是否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既然法律并未禁止行政诉讼撤诉后再次提起行政复议,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没有经过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仍然在复议期间内,仍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即使是基于跟行政诉讼同一事实和理由。但是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如果复议结果维持了原处理决定,因为没有发生新的事实,没有新的依据,所以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未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二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有条件的。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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