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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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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民事判决书,中级法院是一审法院的,不服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的,不服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是刑事判决书,中级法院是一审法院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服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不服向的申请检察院抗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不服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能看法院判决书的规定,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但是,如果判决书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从网上是不能查到相应的判决书的:(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法院打印民事判决书的份数是根据当事人、第三人人数来确定的,一般给当事人二份(当事人和代理人各一份),第三人一份,法院自己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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