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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几个问题,一是诉讼中被告(债务人)死亡,有遗产,但其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是终结诉讼还是继续进行审理的...
1、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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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起诉时,死亡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 起诉时,原告将死亡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原告变更合格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应当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时,应在遗产分割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有剩余,继承人可以继承。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在遗产分割之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被继承人借的债务,不能成为被告。 3、原告起诉时,遗产分割结束的,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所有参与遗产分割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分析被继承人及其共同共有财产前,保管被继承人在共同共有财产中的遗产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均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无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保管人是被告。 6、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原告不申请变更的,法院应当主动行使解释权。原告不变更的,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7、被告死亡,无遗产,无义务的,终止诉讼。
债务人死亡后,如果留有遗产,应首先将债务人的遗产用于清偿债务,如果遗产已经发生继承,则由各继承人在自己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不愿偿还的,未清偿的债权归于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债务人死亡,其债务应当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偿还,偿还的范围限于继承遗产的范围。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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