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建设、养护、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一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0人已浏览
398人已浏览
394人已浏览
3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