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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部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控制城市人口领导小组关于市区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非农人口流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1998]87号)精神,结合上级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现就市区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具体范围见本书第l15页)的部分户口迁移问题,作如下通知:一、非农户口迁移。(一)办理条件。凡外地非农户口人员要求迁入中心城区以及镇海、北仑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的非农户口人员迁入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户口迁入地与实际居住地相一致。2、家庭户3人以下,在迁入地必须具备人均18平方米建筑面积(折使用面积为l2.6平方米)以上的合法固定成套住房或9平方米居住面积以上的合法固定非成套住房,超过3人的,按每增加1人增加l5平方米建筑面积(折使用面积为10.5平方米)或7.5平方米居住面积累计(回原籍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回原籍安置的转业和复退军人、退役运动员、补员招工人员、按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或户证中心值班同志当场办理户口的人员除外)。一套住房或一处住宅的申办人只能限于同一家庭成员(即夫妻、子女、双方父母)。(二)办理对象。1、外地非农户口迁入中心城区的对象:(1)6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父母投靠子女的;(2)女36周岁、男41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或退休工人投靠配偶的;(3)5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且父母结婚已满5周年的;(4)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5)未成年子女因父母依法离婚投靠抚养方,且父母离婚已满1周年的;(6)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志愿兵无业家属;(7)其它有特殊情况的人员;2、镇海、北仑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非农户口迁入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对象:(1)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住房所有权或国家直属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的本人及其同一家庭成员迁居的;(2)结婚迁居的;(3)父母因年老投靠子女的;(4)未婚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的。(三)办理程序。1、凡符合办理条件的中心城区外的上述对象,要求迁入镇海、北仑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的,分别由镇海、北仑区和鄞县公安(分)局审批。要求迁入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对符合条件的上述l至6类对象,委托三区公安分局审批。凡外地迁入中心城区非农户口,各审批单位将同意迁入的名单报市局户政处备案。迁入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其它有特殊情况的人员,经三区公安分局审核同意的,报市公安局和城市人口管理联席会议审批。2、凡符合迁入海曙、江东、江北区条件的镇海、北仑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的对象,均可向迁入地户证中心或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户证中心或派出所审查同意的,上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各审批单位应将同意迁入的名单报市局户政处备案。户证中心或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3、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的乡与镇、乡镇与街道之间的非农户口迁移,由户政中心或派出所按照三区正常迁移规定进行办理,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二、农迁农户口。农迁农户口的条件和对象仍按市局原规定执行。办理程序规定为:(一)迁入镇海、北仑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的,分别由镇海、北仑区和鄞县公安(分)局审批。(二)中心城区外农业人口以及镇海、北仑建成区、鄞县中心区农业人口迁入海曙、江东、江北区的,除迁入控制乡镇(即西郊乡、段塘镇、东郊乡、福明乡和甬江镇)的农婚以外人员需报市局审批外,迁入其他乡镇的农迁农户口由三区公安分局审批。(三)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之间的农迁农户口,除迁入控制乡镇及村的农婚以外人员需报分局审核、市局审批外,其它乡镇之间的迁移由户证中心或派出所按三区正常迁移规定进行办理。三、其它有关事项。(一)对“农转非”户口申请办理中的住房及面积要求,一并按照本通知中有关非农户口迁移的条件执行。(二)镇海、北仑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内的“蓝印户口”人员,不能申请迁入海曙、江东、江北区。四、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户口迁移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安机关形象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对委托办理审批户口的单位,如抽查中发现问题较严重的,市局将收回该单位的审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即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户口到宁波,子女户口迁移后即可在宁波接受义务教育。
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必备材料: ①填写《申请入户(分户)登记表》; ②随带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件; ③16周岁以上未做第二代身份证的,需本人前来中心采集点拍照。 二、选择材料: ①结婚证;出生证;迁移证;准迁证; ②报到证复印件;就业协议书;接收单位证明; ③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的登记户口介绍信。 1、购房落户所需材料 2、人才引进落户所需材料 3、夫妻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4、子女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5、老年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6、年老投靠子女入户材料 7、收养子女户口材料 8、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材料 9、应届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入户材料 10、用人单位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人员材料 11、宁波户口迁移证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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