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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能追回。 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
1、共同共有的房子擅自出售未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能要的回来。共同共有的房子出售,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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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共有人(包括夫妻)协商一致,处分财产才得有效,是一般原则。但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所作的处分行为也不一定必然无效。这即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本案房产公司在购房时不知道你未经妻子同意,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善意第三人,其权利应当受保护。好在未办理过户,你妻可以未经其同意并未过户为由,要求宣告你与房产公司间的商品房买卖无效。
共有房地产经纪人出售房屋需要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者有权向受让人回收 但是,如果受让人善意获得,支付合理的价格进行房地产登记的话,共享者可以向没有处分权的人要求损害赔偿。
房屋共有出售纠纷如何解决,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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