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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 一、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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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此,只要因工作引起的伤害都是工伤。 单位没有给职工参保,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全部有单位支付。 对于工伤职工来说: 1、在1年内进行工伤认定,超过1年,放弃自己的权利。 2、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也就是医药费全部报销。) 3、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354号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家庭暴力认定的标准: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夫妻间争执打闹不能算做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认定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说仅仅是暂时的皮肉之苦,次数有不是很多,很难让法院定性为家庭暴力。只有殴打行为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法院才有可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因此,认定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必须是经常和严重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从家庭暴力类型来说,最常见和多发的就是身体暴力,也就是说,肇事者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者,或者限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等使受害者产生恐惧的行为。其次是性暴力,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以上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很常见,对受害者的伤害也很明显。而对于另外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由于不是针对受害人肉体的有形的暴力伤害,很多人的理解就要模糊很多,我国的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不是十分明确,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家庭暴力婚姻事件审理指南》(2008年3月)的规定,精神暴力是加害者侮辱、谩骂、无视、治病、拒绝离婚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精神上的折磨,使受害者受到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行为。经济控制是加害者通过严格控制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情况,破坏受害者的自尊心、自信和自我价值感,达到控制受害者的目的。这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表现形式隐蔽,举证也非常困难,目前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法律规范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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