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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例外。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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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合同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对内效力: 1、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除债权人自身权利外,主债权的抵押权、利息债权等权利将一并转移给新的债权人。 3、转让方应保证其转让权有效,不存在权利缺陷。 二外效力: 1、债务人需要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不能向原债务人即转让人履行债务。 二、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1)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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