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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建立和完善环境保...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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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和处理,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秸秆饲料开发、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资源化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林竹草废弃物;禁止将农作物秸秆、林竹草废弃物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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