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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
缓刑的适用范围如下:1、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要优先考虑;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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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成年罪犯刑罚的适用: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二)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对未成年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缓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是指违反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人,应当先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处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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