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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规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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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是被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 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体罚学生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安抚学生情绪;公安机关涉及调查的学校应当予以协助,并酌情对教师处以15天以下拘留和罚款;体罚学生造成轻伤以上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
体罚的含义:体罚是用罚站、罚跪、罚跑圈、打手心等方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灵的行为,体罚是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式。教师用体罚的方法来处理违反纪律的同学也应称为体罚。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5、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6、敲教鞭,甩东西。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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