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管理办法》改进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规定除采取书面审理外,可采取实地调查、听证等方式审理;增加行政复议的指导和监督职能,要求加强对省级卫生计...
国家卫计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规定是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不适用调解原则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释义: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同时,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依法予以变更。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总之,在审查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法院应当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而不能进行调解,更不能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下面是卫计委行政复议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复议听证;(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承办国务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八)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三)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十四)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7人已浏览
475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