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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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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司法、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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