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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而该地点并没有特别指明,但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要求》传唤的讯问地点应当是符合审讯的相关条件,避免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避免外界干扰的非公开场合,或公安机关专门的审讯室。比如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可以将嫌疑人传唤到某酒店内的指定房间内,或是他的常住及暂住处均可。
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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