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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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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严格规范延长审限报批程序,严格适用延期开庭审理,及时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等程序性信息,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以及依法处理拖延办案行为等,旨在解决民商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和延期开庭审理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
以下就是行政诉讼二审追加被告的相关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该案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的规定与《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仅仅是文字表述不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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